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日前签发第47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应按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需跨行政区域或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协商、积极配合。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按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收容救护,并应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哪些情况需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进行收容救护?《办法》明确,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办法》要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野生动物时,应登记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出具接收凭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对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隔离检查、检疫,对受伤或患病野生动物进行治疗。